2日,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吴冰,从苏北医院司法鉴定所拿到了一份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。检测结果显示,驾驶摩托车人员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7.7mg/100mL(酒后驾驶的标准是20mg/100mL,醉酒驾驶的标准是80mg/100m)。妥妥的严重醉驾,这个检测报告坐实了他的醉驾行为。吴冰表示,王某(男,45岁,兴化人)除了承受自身的伤痛,还将承担刑事责任。
王某醉驾发生的时间是10月28日晚间22时许。当晚,王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无证、挪用号牌的摩托车,于22点18分行驶至平山堂东路时,撞上路边绿化隔离带后,连人带车自摔在路边倒地不起。大约过了十分钟左右,过路行人发现了躺在路地上的王某,报警求助。
蜀岗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其伤情较重,联系救护车将其送到市中医院抢救,同时又联系上交警四大队,移交该起事故处理工作。四大队民警吴斌、杭健分别赶到现场和医院勘察和调查情况。在与王某接触的过程中,杭建闻到了王某身上浓浓的酒味。面对民警询问,王某坚持不承认自己喝了酒,并坚称自己没有开车。
后经医院诊断,王某在这起事故中受伤严重,摔断了七根肋骨,颈椎摔骨折,头上撞了个大包,但是颅脑未损伤,由于其带了头盔。这个头盔在事故发生时撞裂成两瓣,以牺牲自己的方式,拯救了王某的头颅,保护住了王某的生命。